兰州理工大学
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条例
(二〇〇三年五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双重领导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由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领导具体主管。
第二条 设立离退休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下设离休党支部和退休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党支部可增减、调整。
第三条 设立离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离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是全校性的工作,组织、人事、校办、财务、工会、后勤及各院系部都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二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离退休党总支负责本总支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离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结合学校实际,落实离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丰富离退休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处理好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织离退休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其基本原理及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离退休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思想认识和生活实际问题,做好对离退休职工的慰问工作。
第九条 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种文体娱乐和参观学习活动,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条 加强老年活动中心的基础建设,为离退休职工提供优雅、舒适、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开展老年人才信息服务活动,为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发挥其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老龄工作的新途径,努力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开创老龄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强化基础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 政治待遇
第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配发和传阅相应级别的有关文件,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六条 凡传达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聆听重要报告时,按规定范围组织离退休职工参加。
第十七条 学校召开教职代会、表彰会等重要大会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邀请离退休职工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教师节、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慰问离退休职工。对生病、有特殊困难的老同志及时看望。
第十九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报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
第二十条 党员职工离退休后,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党总支并编入党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会。
四 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关心离退休职工的住房问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离退休职工的个人条件和住房标准,不断改善和提高住房条件。
第二十二条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颁发的《甘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落实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健待遇。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据实报销,退休人员按医疗改革规定执行,校医院对离退休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二十三条 按时发放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确保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职工的交通费、电话费、护理费等,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发放。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学校对生活困难的离退休职工给予适当补助,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五 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职工要积极参加老年活动中心的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丰富晚年生活。
第二十七条 办好老年活动室,为离退休职工创造良好的文体娱乐健身活动条件。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各种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离退休职工观光学习,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六 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职工在身体条件许可和自愿的情况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可聘请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付予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成教学院每年划拨两个班由老年办学实体管理,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
第三十条 老年科技综合服务部是老年经济实体,在搞好教学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各项教学、科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
七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活动经费、门诊医疗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学校财务每年列入预算,并积极争取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给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贴一定数量的门诊医疗费,给退休职工按人数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公用活动经费。离退休职工的经费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老年经济实体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经济收入除支付教学、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老年福利事业。
八 丧事办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省委[1992]30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由逝世者所在部门或单位发布讣告。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土葬者不发放丧葬费,组织不负责处理丧事;少数民族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其丧葬事宜尊重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原工作单位协助其家属子女办理丧事,校工会协调相关事宜,后勤集团总公司提供丧葬用车,离退休职工工作办公室及其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人事处负责办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及答复亲属提出的有关问题;副地级以上干部(包括享受副地级以上待遇)逝世后,由党委组织部撰写逝世者简要生平,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登报手续。
九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